陈先生质疑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并要求退换但遭到拒绝。苏州中迪奥迪4S店回应称,陈先生的车辆是以公司名义购买,不适用“三包法”退换条款,且实际仅进行过两次“正式维修”,其余进店记录属“问题反馈”。4S店工作人员称,“跳枪”问题不影响行驶安全,并提出延长质保等补偿方案。但陈先生拒绝了该方案,目前尚未达成一致。
“每次加油都提心吊胆,加油站甚至不敢给我加满油,担心油箱气压过高引发燃烧或爆炸风险。”陈先生表示,由于他购买车型为油电混动,多数时间在使用电机行驶,但是偶尔需要加油时,仍会出现跳枪问题。为此,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,他曾多次前往4S店就此问题进行维修。陈先生提供的工单显示,自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两年时间内因“跳枪”问题向4S店报修11次,先后进行了9次检修,但油箱加油跳枪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。
陈先生说,他的车虽以公司名义购买ǧqy88,但实际使用频率较少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和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五条,仍应享有消费者权益。此外,故障首次发生在新车质保期内(提车第二周),“即便质保期已过,车企也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故障负责”。陈先生质疑4S店偷换“维修定义”,消极拖延问题,希望尽快按照有关规定退换车辆。
对此,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从陈先生反馈情况和维修记录来看,车辆多次加油跳枪确实存在,实属车辆故障,即车辆存在质量问题。根据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4次或涉及安全性能故障修理2次未解决的,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。4S店对维修次数存疑,称实际维修记录仅为两次,其余进店记录未被纳入维修范畴。判断这些进店记录是否属于维修,关键在于认定每次进店时,4S店是否针对车辆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的维修操作,如更换零部件、进行系统调试等。如果4S店只是简单检查,车辆并不存在问题,则属于陈先生假想的问题,届时,不计入维修记录;但如果进行了相应维修操作,即便未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,也应被计入维修次数。
赵良善说,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“三包”规定中明确了“汽车三包政策”,针对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。企事业单位、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,很多老板为了抵税,以自己公司名义购买汽车,但实际上就是自己在用,并没有给单位办公用,类似这样的车本身是非营运性车辆,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公司车辆”,这就不应该简单地来看待车辆仅仅是公司名义买的,就不适用三包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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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东伊pm:董小姐不是一个人🏖
186****655 回复 159****7768:美国炸了你们也别想好☄